(2015)崂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本远与马壮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远,马壮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王本远,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马壮珍,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壮珍将全部案款付清。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雄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