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金执民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永章与萧滋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章,萧滋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金执民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章。被执行人萧滋润。申请执行人王永章与被执行人萧滋润健康权纠纷一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舟定金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萧滋润在执行期间辞去工作外出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媒体曝光及上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因此被执行人萧滋润尚欠申请人的款项8697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至今未予履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2015)舟定金执民字第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请求对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孙 建审判员 顾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夏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