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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秦俊岭与徐国海、朱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俊岭,徐国海,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秦俊岭,女,1973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徐国海,男,1959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朱萍,女,1963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秦俊岭与徐国海、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国海、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海、朱萍存款14399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倪红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