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传付、张迎秀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传付,张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7-1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汉丹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前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传付。被执行人张迎秀。本院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传付、张迎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传付、张迎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元及期内利息9400元。由于刘传付、张迎秀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传付、张迎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一、偿还安陆市元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0元及期内利息9400元;二、负担受理费3720.5元;三、交纳执行费604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传付、张迎秀一直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刘传付、张迎秀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刘传付、张迎秀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