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卜保健与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保健,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卜保健,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温强,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霍少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保健与被告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8时40分开庭审理,原告卜保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卜保健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