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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卜保健与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保健,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卜保健,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温强,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霍少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保健与被告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8时40分开庭审理,原告卜保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24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原告卜保健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思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