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沁雅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沁雅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2518号原告上海沁雅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项菊秀。委托代理人张永知,男。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金苗良。委托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沁雅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新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沁雅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