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亚凤与林大华、林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凤,林大华,林宝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332号原告王亚凤,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大华,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宝丽,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凤与被告林大华、林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凤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经将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凤以被告已经将货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亚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楷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