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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文兰与王战争、赵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兰,王战争,赵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赵文兰,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战争,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赵帅,男,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兰与被告王战争、赵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赵文兰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