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文兰与王战争、赵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兰,王战争,赵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赵文兰,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王战争,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赵帅,男,汉族,住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兰与被告王战争、赵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赵文兰负担。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