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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6760170-4。法定代表人周利平。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16265-9。法定代表人文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与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孟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