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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宋文龙与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龙,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宋文龙,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市民,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诉讼代表人宋向旭,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411170422。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振洲,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守民,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310560873。原告宋文龙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宋文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宋文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