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占红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占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丁占红,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皖霍邱县人,船民,住皖霍邱县第二航运公司。被申请人:XX,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皖霍邱县人,住霍邱县城关镇。申请人丁占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的船舶**一艘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船舶予以查封,现起诉期限已过,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船舶**一艘的查封。审 判 长 郝 祥 森审 判 员 叶 丙 华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