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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晓双与商明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双,商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双,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商明海,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胡晓双与被执行人商明海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商明海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 珍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