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八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远富,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充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保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组织双方对抵偿价格进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5)高坪执字第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小云执行员 刘金权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文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