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更新诉被告贺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736号原告郭更新被告贺丹原告郭更新诉被告贺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更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更新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