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陈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甲,吴某,侯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06年5月2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侯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吴某、侯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兰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吴某、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吴思梦(已判决)在钱库镇振兴西街与陈某乙发生口角,之后吴思梦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陈某乙。2014年10月29日23时许,吴思梦纠集被告人吴某、陈某甲、王某甲、侯某等人,由王某甲提供刀具、钢管,后一同驾车到钱库镇寻找陈某乙,2014年10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陈某甲、王某甲、侯某等人驾车经过钱库镇章均洋村东兴南路桥头时,发现陈某乙、许某、林某、苏某乙、苏某甲等人正在桥边,于是四人就下车持刀追打陈某乙、许某、林某、苏某乙、苏某甲等人,造成陈某乙、许某、林某、苏某乙等人受伤,大桥旁王某乙小店玻璃门及柜台玻璃碎裂,陈某乙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损毁,经法医鉴定:陈某乙、许某、苏某乙三人的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未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吴思梦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苏某甲、许某、林某、苏某乙的陈述,证人章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吴某、侯某无视国法,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被告人陈某甲、吴某、侯某要大,且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陈某甲、吴某、侯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12日止)。三、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四、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