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跃平与刘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平,刘彦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王跃平,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茹,石家庄市。被告刘彦生,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王跃平与被告刘彦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跃平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王跃平负担。审判员 刘爱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会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