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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3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占某某、扎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74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某。被告人扎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某、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扎某、占某某等人驾车至本区祝桥新镇镇政府门口时,因车辆归属问题与周树力等人发生冲突,当周树力等人驾车逃离时,被告人扎某、占某某为泄愤,持斧头、木棒打砸周树力等人所乘牌号为沪N5XX**的别克商务车致损(物损价值人民币10,939元)。同日,被告人占某某、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木棍、斧子等物。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扎某已与周树力一方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某、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关系人周树力、李远飞、吴灿、李纪军、李远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拉某某、罗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初格西、郁超的证言笔录,相关借条、租车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扎某结伙持械任意毁损公民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某、扎某到案后能作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占某某、扎某能作赔偿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二名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棒、斧子等物,予以没收。占某某、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严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