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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新诉被告姚峻峰、康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姚峻峰,康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刘建新,男,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峻峰,男,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康淑梅,女,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诉被告姚峻峰、康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新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康淑梅在外地不能回来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对被告康淑梅的起诉。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