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新诉被告姚峻峰、康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姚峻峰,康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刘建新,男,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峻峰,男,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康淑梅,女,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诉被告姚峻峰、康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新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康淑梅在外地不能回来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对被告康淑梅的起诉。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贾 宇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相文飞幸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