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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韩见明与张印松、张翠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120号申请人韩XX,住河北省承德市。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XX****XX。被申请人张XX,住河北省兴隆县.联系电话:182XX****XX。被申请人张XX,住河北省兴隆县。联系电话:182XX****XX。申请人韩XX因与被申请人张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XX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隆镇字第000**号”的房屋一处。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XX所有权证号为“兴房权证兴隆镇字第0**号”的房屋一处。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