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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潘成兴与骆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潘成兴。被告骆善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成兴与被告骆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成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成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1元,撤诉减半收取即收345.5元,由原告潘成兴负担。审 判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