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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力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北辰区保昌伟业电动车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82号原告无锡市力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植新,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保昌伟业电动车厂。经营者杨玉杰。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力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海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保昌伟业电动车厂(以下简称保昌伟业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力海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昌伟业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力海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海公司撤回对被告保昌伟业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力海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