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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某甲,住唐县。被告张某乙,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审 判 员  管巧娜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