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某甲,住唐县。被告张某乙,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审 判 员 管巧娜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