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曹凤珍与被告刘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凤珍,刘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曹凤珍,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永萍,女,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原告曹凤珍诉被告刘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凤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萍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凤珍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计120000元,被告承诺自2012年11月1日起每月还款10000元,分12个月还清并支付利息计400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利息1500元,原告现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元。被告刘永萍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签有还款协议一份,协议载明:被告欠原告共计120000元,被告同意每月还款10000元,分12个月还完;同时注明:还了前40000元须付利息3000元,接下来20000元还完再给利息1000元,剩下60000元不用付利息。审理中,被告刘永萍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能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诉讼主张,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凤珍归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40元,由被告刘永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翔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人民陪审员 张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