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田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