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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田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