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5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凤森与赵凤森、陈春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5088-1号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军民。委托代理人:王红标、骆剑岚,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凤森。被告:陈春仙。被告:赵望峰。被告: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凤森。被告:骆小香。被告:赵政花。被告:金涛。被告:朱眉飞。被告: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眉飞。被告:陈友田。被告:吴丹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凤森、陈春仙、赵望峰、义乌市望峰制衣有限公司、骆小香、赵政花、金涛、朱眉飞、浙江永创建设有限公司、陈友田、吴丹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三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