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炎法行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唐根才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唐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炎法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炎陵县。法定代表人刘福贵,局长。被执行人唐根才,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炎国土限腾(2015)第02号《限期腾地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奇华审判员  傅旺盛审判员  蔡艳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龙新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