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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柯瑞平与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瑞平,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23-2号申请执行人柯瑞平,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李文,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柯瑞平与被执行人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文应赔偿损失25004.3元给申请执行人柯瑞平;向申请执行人柯瑞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3元及执行费27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