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232号。被执行人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陆小军,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建华与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沅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 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