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南昌民欣制衣有限公司与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民欣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反诉被告):南昌民欣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蓝村。法定代表人:张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姮,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法定代表人:滕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民欣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经审查,被告的反诉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以原告已申请撤回本诉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民欣制衣有限公司撤回本诉,被告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南昌民欣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宁波布利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人民陪审员 郑远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高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