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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辉林与周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林,周育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黄辉林,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周育珍,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林与被告周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林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交纳462元,由原告黄辉林负担。审判员  龙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