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辉林与周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林,周育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黄辉林,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周育珍,城镇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林与被告周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辉林以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交纳462元,由原告黄辉林负担。审判员 龙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