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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执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红磊与王国强、张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磊,王国强,张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赵执保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石红磊。被执行人王国强。被执行人张静波。本院在执行石红磊与王国强、张静波借款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