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执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红磊与王国强、张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磊,王国强,张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赵执保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石红磊。被执行人王国强。被执行人张静波。本院在执行石红磊与王国强、张静波借款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赵县人民法院(2015)赵民一初字第00668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