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耿建立审判员 金根周审判员 李喜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杭红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