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601号原告张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建欣,河北��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首刚,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国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