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执字第0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锦执字第0028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盛业武,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朱伟平,该××董事长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张锦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结欠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32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日前给付货款70000元,在同年6月30日前给付货款63281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元计65281元。二、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由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目前被执行人江苏赛富隆重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反馈信息表、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