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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朱靖龙犯盗窃罪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靖龙,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靖龙,无业。曾因寻衅滋事,2008年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聚众斗殴罪,2010年10月19日被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12月31日被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靖龙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侍二波、被告人朱靖龙、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8月其间,被告人朱靖龙至连云区朝阳、墟沟等地,采取钥匙投锁等方式,多次窃取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共计1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0743元。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告人朱靖龙卖给自己的车辆是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其收购的五辆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8813元。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罪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朱靖龙、许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靖龙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靖龙、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靖龙在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靖龙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拘役3-6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朱靖龙、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均希望得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8月其间,被告人朱靖龙至连云区朝阳、墟沟等地,采取钥匙投锁等方式,多次窃取他人摩托车、电动车共计1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0743元。被告人许某明知是赃物,仍然多次收购朱靖龙卖给其的电动三轮车、摩托车共计5辆,价值人民币8813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停车场,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停车场,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柳某停放在此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3、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菜市场后门,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3元)。后销赃给被告人许某。4、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广场,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的彭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许某。5、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加油站南侧路边,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的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1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许某。6、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朱靖龙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此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40元)。7、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广场,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苏某停放在此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4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许某。8、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庙北门附近,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此的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后销赃给被告人许某。9、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大酒店门口路边,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殷某停放在此的速派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0元)。10、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靖龙至xx大酒店门口,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谈某停放在此的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11、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朱靖龙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朱靖龙、许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靖龙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已认证的被告人朱靖龙、许某的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甲、柳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杨某甲、苏某、殷某、谈某、刘某、杨某乙的陈述笔录,证人田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朱靖龙、许某相互辨认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朱靖龙对盗窃地点、销赃地点的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连价鉴字(2014)491、492、529、530、531、532、533、578、579、618、642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退赔协议,被盗机动车信息表,连云港市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0)新少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1)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公(新)决字(2008)第03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盗窃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74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应当明知所收购的车辆系他人的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靖龙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靖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量刑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靖龙多次盗窃,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有犯罪前科,且多次收购他人犯罪所得,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靖龙、许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靖龙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靖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兴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