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兴友、秦世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周兴友,秦世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学强。被告周兴友。被告秦世容。委托代理人周兴友。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友、秦世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扣划本院冻结的被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周兴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17×××34帐户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婷婷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杨新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