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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兴友、秦世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周兴友,秦世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学强。被告周兴友。被告秦世容。委托代理人周兴友。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兴友、秦世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告申请,被告同意扣划本院冻结的被告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周兴友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17×××34帐户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婷婷审 判 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杨新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