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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蒋彤彤与山东申氏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银山花生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彤彤,山东申氏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银山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付修芳,付修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258号原告:蒋彤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波。被告:山东申氏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培清,董事长。被告:山东泗水银山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培清,董事长。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蕴,董事长。被告:付修芳。被告:付修强。原告蒋彤彤与被告山东申氏花生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泗水银山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付修芳、付修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凯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彤彤的委托代理人高波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五被告共同向我借现金1500000元,被告经多次催要拒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五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9月24日,五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1500000元,月利率2.2分。同日,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在泗水县金汇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到蒋彤彤现金1500000元,2014年9月24日”。后原告催要借款未果,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起诉后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一份,内容为:本案借款由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本金60万元;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如不及时偿还,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违约金600000元;济宁厚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开始与原告协商剩余借款本金的偿还事宜;双方又于庭审后次日达成详细的还款协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本案中,原、被告在起诉后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于开庭后次日达成了更为具体的还款协议,且还款协议正在依约履行,故该案纠纷已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处理,相关争议已不存在,本院不需继续审理,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彤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