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77号申请人: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王增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花,该公司财务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铁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该公司住所地范围内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等价值860万元(详见财产清单)的财产予以保全,淮北兆基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号的淮房字第××号、××××××号、××××××号办公用房三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淮北市浙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华滔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濉出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2、濉公房字第××号、濉公房字第××号房产;3、塑料注射成型机××型、××型、××型各一台,大型注塑机××型三台、××型一台,自动管材牵引机两条(编号分别为××、××),××型切割机一条,××型净水设备一套,××型空气压缩机一套;4、××之间小型模具××组,××之间模具小型××组、中型××组,××之间模具中型××组、小型××组,××之间模具大型××组、中型××组、小型××组,××之间模具大型××组、中型××组、小型××组;5、××号厂房、××号厂房、××号厂房及存货。二、查封担保人淮北兆基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号的淮房字第××号、××××××号、××××××号房产三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