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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美云与被执行人邱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美云,邱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汪美云,女。被执行人邱业建,男。关于汪美云申请执行邱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保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000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5000元,剩余的债权25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邱业建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3)保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龙 平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正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