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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有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李有良,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有良赔付车辆损失费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主动将案件款20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李有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