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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邓某某,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禹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