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73号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欧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欧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邓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73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欧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何广生,该股份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欧华佗,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琳、李宛青,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善文,女,汉族,户籍住址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何桂艳,系邓善文的母亲。委托代理人代理程,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欧北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被告已撤销本案被诉三云行决(2015)2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欧北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王 璋代理审判员 刘新湖人民陪审员 张静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