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9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钟镓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钟镓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4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八里桥南街1号院9号楼。负责人刘树军,行长。委托人代理人关真峰,北京市中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镓冰,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与被告钟镓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