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丁红全与白志发,胡平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全,白志发,胡平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457号原告丁红全,男,生于1968年,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周凌燕、李炳森,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发,男,生于1971年,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登红,重庆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胡平敏,女,生于1969年,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全诉被告白志发、胡平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红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丁红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