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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艳兰与宋碧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297号原告:宋艳兰,委托代理人:宋建元,(特别授权。被告:宋碧琤。原告宋艳兰诉被告宋碧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宋艳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宋艳兰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紫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