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二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二终字第17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269号。负责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静然,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抚宁镇大李官营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斌,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巍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个体业主,住山东省临沭县,系被害人老某乙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庞某某,住山东省临沭县,系被害人老某乙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丙,学龄前儿童,住山东省临沭县,系被害人老某乙之女。法定代理人赵某某,住山东省临沭县,系老某丙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2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原审被告人蔡某某,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司机,住秦皇岛市抚宁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东外环路中段。负责人高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210元,共计人民币11021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死亡赔偿金299108元、丧葬费14277.9元、交通费1293.6元、被扶养人老某丙生活费76956.6元,共计人民币391636.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财产保全费106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及货物损失148213.9元、吊车施救费10150元,共计人民币158363.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对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在主要责任范围内赔偿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6300元、货物及车辆损失283668.5元,共计人民币289968.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某某服判,不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分别以一审判决对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医疗费人民币210元,共计人民币11021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99108元、丧葬费人民币14277.9元、交通费人民币1293.6元、被扶养人老某丙生活费人民币76956.6元,共计人民币391636.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6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险理赔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及货物损失人民币148213.9元、吊车施救费人民币10150元,共计人民币158363.9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抚宁县拓程运输有限公司对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在主要责任范围内赔偿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人民币6300元、货物及车辆损失人民币283668.5元,共计人民币289968.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老某甲、庞某某、老某丙、临沂震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发回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江审 判 员 李成林代理审判员 付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新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