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32号申请人郝某某,男,于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于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郝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