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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振民与高松宝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民,高松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李振民委托代理人:郑平平,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松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民与被告高松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振民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