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振民与高松宝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民,高松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910号原告:李振民委托代理人:郑平平,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松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民与被告高松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振民负担。审判员 臧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