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沿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文与被告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李艳、花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文,花玉莲连,李艳,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沿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张明文,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花玉莲连,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艳,女,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集中区8号。法定代表人王兆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林,男,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明文诉被告花玉连莲、李艳、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军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文、被告李艳、被告南京军瑶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玉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玉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文诉称:2013年5月14日,花玉连因南京振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振赛建材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150万元,后振赛建材公司更名为南京军瑶公司,现要求三被告偿还该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借期内及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花玉连未作答辩。被告李艳辩称:本人与花玉连已于2012年9月3日离婚,对借款一事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南京军瑶公司辩称:我公司未向原告借过款,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关借款合同虽由三方签订,但实为两方,该借款应认定为花玉连个人借款;花玉连已将振赛建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也已登报公告,相关转让协议还是原告草拟,在移交的公司账目中没有这一借款,故我公司不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和22日,原告张明文与被告花玉连、被告南京军瑶公司的前身振赛建材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两被告共同借款100万元和50万元,借期一年,如两借款人能如期还款不计利息,如不能按期还期则各计付利息5万元,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同月8日、18日和22日,张明文分别向花玉连转账汇款15万元、85万元和50万元。另查明,2012年9月3日,被告李艳与花玉连登记离婚。2013年11月29日,花玉连等人将振赛建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并约定王某不承担账外债务;2014年2月28日,振赛建材公司更名为南京军瑶公司。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离婚证、股权转让协议书、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为证。诉讼中,南京军瑶公司主张转让股权时曾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要求相关债权债务人在报纸刊登后15日内申报债权及债务,对此,该公司仅能举证提供一份复印件,未能提交报纸原件。本院认为,花玉连与原振赛建材公司共同借款150万元,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振赛建材公司更名为南京军瑶公司,只是企业名称变化,该企业人格未发生变更;花玉连等人将股权全部转让他人,也仅是企业内部股东发生更迭,同样未改变企业的独立人格及其财产价值形态,因此,原振赛建材公司所负债务应由南京军瑶公司承担。花玉连的举债行为发生于其与李艳离婚之后,故该行为所举债务与李艳无关。原告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花玉连和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明文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二、花玉连和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明文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三、驳回张明文要求李艳还款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210元,由花玉连和南京军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鑫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谷修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