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子长信合与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子长信合,路某某,刘某某,刘某,冯某某,魏某某,刘艳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子 长 信 合 与 路 某 某 等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子长信合。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长兴街。法定代表人鲁晓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银珠,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余家坪镇居民委员会**号,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63********,系子长信合职工。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上诉、执行,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路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被告冯某某。被告魏某某。被告刘艳某。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子长信合诉被告路某某、刘某某、刘某、冯某某、魏某某、刘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子长信合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折庆伟 微信公众号“”